Article 22
In force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城市道路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