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机械伤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