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机械伤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