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