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工作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一)建立省、设区的市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和县级气象防灾减灾系统;
(二)建立灾害性天气多发区监测预警系统;
(三)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综合业务技术系统,改造、完善城乡气象警报系统;
(四)建立洪涝、干旱等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决策服务系统;
(五)建立气象卫星遥感、短时灾害性天气雷达监测、电视气象预报、天气预报电话自动答询等服务系统;
(六)建立森林火险、雷电、大雾等灾害监测系统;
(七)建立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节水节能等气象服务系统;
(八)建立农作物区域布局、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推广,以及农作物产量预测等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服务系统;
(九)建立气象科技培训和科研系统;
(十)其他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一)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准确及时的;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高效的;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被采用,并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研究或者推广气象科技成果成绩突出的。
Chapter 2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前款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审核的时间,分别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和十个工作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的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后,方可拆除旧址。
Chapter 3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其他部门所属的专业气象台站,可以向本系统提供专业气象预报。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具体提取比例和提取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Chapter 4气象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将气象灾害情报和预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循作业程序,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设备、器材、弹药。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未经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Chapter 5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设备、器材、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拒绝接受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7附则
(一)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要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五)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防雾、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六)空气质量预报,是指在天气预报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浓度。
(七)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