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气象事业为依托,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下列地方气象事业:
(一)建立省、设区的市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和县级气象防灾减灾系统;
(二)建立灾害性天气多发区监测预警系统;
(三)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综合业务技术系统,改造、完善城乡气象警报系统;
(四)建立洪涝、干旱等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决策服务系统;
(五)建立气象卫星遥感、短时灾害性天气雷达监测、电视气象预报、天气预报电话自动答询等服务系统;
(六)建立森林火险、雷电、大雾等灾害监测系统;
(七)建立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节水节能等气象服务系统;
(八)建立农作物区域布局、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推广,以及农作物产量预测等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服务系统;
(九)建立气象科技培训和科研系统;
(十)其他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