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30, 2024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接受价格认定专业培训,具备价格认定专业能力。
(一)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活动进行干预。
Chapter 3价格认定程序
(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协助申请;
(二)价格认定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调查、勘验、测算、论证;
(四)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目的;
(二)价格认定标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三)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
(四)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五)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提出协助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单位公章。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所需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鉴定或者检测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时,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
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可以查阅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需要价格认定提出机关配合的,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给予配合。
涉案财物需要进行真伪鉴定或者技术、质量检测的,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并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供相关鉴定、检测报告。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时送达价格认定提出机关。
(一)价格认定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二)价格认定的依据、过程以及方法;
(三)价格认定结论;
(四)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五)价格认定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价格认定机构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的,应当向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恢复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复核事项应当依法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价格认定复核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
(一)价格内涵,是指对涉案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以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二)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涉案财物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