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

(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需要终止的。

价格认定机构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的,应当向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恢复价格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