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一)钧瓷文化资源灭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艺代表人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传播义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传播义务的;

(三)应当移出保护名录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钧瓷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移出保护名录的申请并经其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移出保护名录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