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钧瓷文化资源实行分类别、分层次保护。

已列入文物保护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其他钧瓷文化资源,由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和利用措施。

列入保护名录的钧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