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实地监测,保证监测质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