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30,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工作,对各行业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
Chapter 2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绿化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一)平坝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十二;
(二)浅丘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二十;
(三)深丘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五十,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四十;
(四)山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五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绿化目标制定本行政区绿化的阶段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Chapter 3绿化责任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
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业用地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和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管理权属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使用专用线的单位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的绿化,由机场、港口、码头的主管部门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的绿化,由水库、渠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单位的负责人负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决定。
Chapter 4实施与管护
经批准在林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物品等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禁止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确需采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采集证。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Chapter 5罚则
(一)违法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经劝阻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责任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园林绿化、破坏草场事件制止不力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组织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规划设计、种苗供应、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挥霍浪费、挪用绿化资金的;
(六)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材木的。
Chapter 6附则
绿化覆盖率,是指一定区域内森林覆盖率计算中所包括的各种林地面积,加上城镇已成型的园林绿地、草场、非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林草覆盖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疏林地面积之总和,占该区域幅员总面积的百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