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在城镇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或者流动摊贩沿街经营。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设置临时市场和临时摊点,并予以公告。

禁止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