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