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河流、湖泊、沟道设置未经达标处理污染物的排放口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