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在河流、湖泊、沟道设置未经达标处理污染物的排放口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三)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四)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