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