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承载能力研究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规划。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