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承载能力研究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规划。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