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及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年度取用水总量应当根据当年国家水量分配方案进行动态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配下达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生态水位、地下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