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27 articles
(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保障渔业安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
Chapter 2养殖业
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性渔业养殖生产和培育、推广优良品种。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一)区域、规模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范围;
(二)生产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三)养殖使用的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
(四)养殖投入品、养殖用水、尾水排放、质量安全等符合法定要求。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种类等依法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名录的第三类水产苗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进口、出口。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不得使用未取得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从事养殖生产。
(一)具备与养殖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相适应的人员、技术、隔离养殖场所和必要设施设备;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管理措施;
(三)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
Chapter 3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捕捉、繁育、利用以及栖息地的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禁止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用渔具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渔具目录执行。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