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监管,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论证,针对影响提出合理避让和补偿措施。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