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重要渔业水域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建闸、筑坝、航道疏浚、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应当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评价内容以及水生生物生长繁育所需的生态流量、过鱼设施、生态补偿等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