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用人额度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核准。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并报上一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同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薪酬核定以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办理警务辅助人员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待遇享受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Chapter 2招聘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调整招聘条件和程序,并应当在招聘公告中说明。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Chapter 3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信)查询、窗口服务、证照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卫生、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非涉密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和被装的保管、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
(二)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维护和保养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依法参加工会;
(四)接受教育培训;
(五)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监督,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执行工作规范,遵守警务纪律和工作纪律;
(四)遵守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
(五)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侮辱、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
(六)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九)拒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Chapter 4管理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薪酬挂钩。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持有工作证件。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受理投诉、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Chapter 5职业保障
对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警务辅助人员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一)因工负伤的,纳入公安机关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二)因工负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或者因工死亡警务辅助人员家属的慰问,参照人民警察相关标准执行;
(三)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面向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6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警务辅助人员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