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同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薪酬核定以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办理警务辅助人员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待遇享受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