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信)查询、窗口服务、证照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卫生、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非涉密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和被装的保管、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