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