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所属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二十四小时监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