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