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昼夜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