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供热面积为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超出不动产权证书或测绘面积的部分,用户有用热需求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质量和热力平衡的情况下,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交纳相关费用后予以供热。
对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热设施热计量器具和温控装置;对既有建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进行计量用热改造。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煤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消费者协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