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农村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结婚等原因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规定标准;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
(三)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躲避地质灾害需要搬迁;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
(五)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