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塑料)瓶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临街门店向街道遗弃垃圾;
(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等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残土、污水;
(三)翻扒、倾倒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内垃圾;
(四)利用喷泉、水池等景观水系进行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冲洗行为;
(五)在城市道路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家畜家禽;
(六)在临街店铺外生火、煮食;
(七)养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八)在街道、绿地、公园、广场等露天场所焚烧树枝、落叶、荒草、冥纸、冥币及纸扎实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