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并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减少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面积。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区域和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应当适当增加公共厕所数量。

公共厕所应当设专人负责日常保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鼓励企业和临街商户在工作(营业)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