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行政区域界位、自然村、城镇街路巷、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机场、车站、广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居民区、楼幢应当设置门牌、楼牌、户牌。

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