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地名使用管理,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提供便利;

(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

(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服务;

(四)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