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地名标志按照以下分工设置和管理,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标准地名批准后两个月内设置:

(一)行政区域界位标志,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村、自然村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街、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乡(镇)和旗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楼牌、户牌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制作;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各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