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0,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0,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是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Chapter 2欠薪保障机构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规则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人力资源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
(二)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三)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Chapter 3欠薪保障基金
(一)欠薪保障费;
(二)财政补贴;
(三)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欠薪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Chapter 4欠薪垫付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员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区人力资源部门的调查。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Chapter 5垫付欠薪追偿
区人力资源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一并追偿。
(一)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即将支付员工工资的。
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欠薪,作为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用人单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和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部分时,优先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
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完成法定的追偿程序后,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部分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