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只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在分组会议上可以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宣读或者组织有关人员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再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分组会议上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