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接收登记,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