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29,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定和要求,执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工作安排,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Chapter 2组织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员。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依法增补。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出缺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副主任委员中明确一人主持工作。
Chapter 3工作职责
(一)提出与本委员会相关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与本委员会相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开展立法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
(四)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
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按照程序提出审查情况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和批准的决议草案等。
(一)提出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年度监督事项的建议;
(二)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四)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有关受质询机关对相关质询案的答复,并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
(六)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法参与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专门委员会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的交流。
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座谈会、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与省直对口联系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并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Chapter 4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或者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同时发送有关会议材料。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Chapter 5能力建设
专门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
专门委员会非驻会成员应当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非驻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对其出席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