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协助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调研、执法检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的交流。

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座谈会、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与省直对口联系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并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