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