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发布紧急停水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