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照明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