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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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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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9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6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4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联系。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Chapter 2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制定机关应当将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说明等有关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备案。
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报送的电子文本应当包括全部备案文件,并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人大常委会通过公报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Chapter 3审查
Section 1审查方式
前款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
对有关机关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移送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四)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议开展专项审查的;
(五)发现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及时制定法规配套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内容。
Section 2审查标准
(一)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Section 3审查程序
必要时,可以开展走访、实地调研,或者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提起人、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此前已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此前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需要审查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予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
Chapter 4处理
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处理计划的,审查中止。
书面处理计划应当包括处理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内容,其中完成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督促制定机关,要求其限期报送。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重新公布、报送备案。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人大常委会要求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或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提出审查建议的,可以在线进行反馈。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计划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官方网站公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实施与规范管理,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入库、更新等工作。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确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违反报送备案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不按时报送备案或者不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书面审查意见;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Chapter 6附则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推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