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已建设管廊的覆盖区域,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应当按照要求入廊。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既有管线逐步有序入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管线单位在已建设管廊的覆盖区域内,申请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