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建立行政复议协调机制,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协调机制规定,协调被申请人主动纠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协调机制的具体规定由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