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达成和解;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终止。行政复议终止决定送达所有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