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决定和履行第四十三条有效建立行政复议协调机制,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协调机制规定,协调被申请人主动纠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协调机制的具体规定由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